根据《东莞市促进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发展若干政策》(东发改〔2023〕225号)第一章第(一)条、《东莞市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在东莞市注册成立,税务登记及统计关系均在东莞市范围内,所运营的特色产业园区在松山湖功能区、滨海湾新区、万江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塘厦镇等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内,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单独核算的相关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主要经营业务为建设运营第三代半导体、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先进封装测试、半导体装备、半导体材料等特色产业园区。
(二)园区建筑面积原则上应不低于2万平方米,且已经入驻3家以上(含3家)规模以上或者5家以上(含5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企业。园区在认定前,可用于招商引资的建筑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1万平方米。
(三)园区产业定位清晰,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并按照产业规划方向打造。
(四)具备完善的水、电、气、网等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节能、环保等符合相关规定且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可提供适合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以及综合配套设施。
(五)园区具有专业运营主体,且运营主体须在东莞市依法注册、登记、纳税,可以为园区内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企业提供技术、人才、招商、投资等服务支持。
(六)申报单位未获得同类型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形,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资助标准
经认定为市半导体及集成电路特色产业园区,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首次被认定的特色产业园区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按照园区对新引进企业(不包括认定特色产业园区前已落户的企业)的经营情况给予园区运营主体相应运营奖励。按照园区入驻产值(营收)首次达10亿元、5亿元、1亿元或“四上”的企业数量,分别对应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每年每家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
(三)上述资助合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具体资助标准和金额将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及申报情况进行调整。
该项资助针对园区运营主体开展申报并且发放,园区建设主体与运营主体具体分成比例以自行协商为主。
四、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登陆东莞市“企莞家”,系统地址https://im.dg.gov.cn/,在对应栏目进行网上自主申报。
(二)线上初审。申报单位所属镇街(园区)经发部门负责在线对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再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局进行初审。申报单位通过初审后,下载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请资料装订成册,将纸质版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加盖封面章及骑缝章)递交或邮寄至市发展改革局。
(三)组织审查。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可视情况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核。对于首次认定为特色产业园区的,需开展现场核查。
(四)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局将认定名单、资助计划向社会进行为期5个自然日的公示,并对公示有异议的申报单位进一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不予支持。
(五)上报审定。具体按照市财政资金事项层级审批程序办理。
(六)下达拨付。审定批准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局将市级承担资金拨付至各镇街(园区),各镇街(园区)按照承担比例安排配套资金,最终由各镇街(园区)全额拨付至企业。
五、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系统填写);
2.半导体及集成电路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系统填写);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
5.属于自有物业的,提供园区产权证书复印件。属于租赁物业的,提供租赁合同/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
6.园区管理运营发展方案(包括园区基本情况、园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情况、专业运营团队、产业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等);
7.园区环保、安全、消防等方面的验收证明材料及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8.园区内在运营或者规模以上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企业的目录清单、租赁合同/孵化协议、营业执照。
9.其他佐证资料以及资料真实性承诺函。
六、监督检查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单位需出具承诺函,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如提供虚假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市发展改革局以及镇街(园区)经发部门落实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进资助单位运营情况及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优化资金使用。
(三)获得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